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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为做好我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精神、宁夏大学研究生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奖励对象、奖励标准、名额分配

第一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院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硕士研究生。

第二条奖励标准。

培养层次

等级

奖励标准

奖励范围

博士

一等

10000

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

二等

8000

硕士

一等

10000

二等

6000

三等

3000

推免生

一等

10000

当年入校的推免生(含支教复学学生)

第三条 各年级国家奖学金的分配名额根据学校划拨给我院的名额确定。

第二章评定原则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不得超过同阶段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60%。中央高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五条学院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量化考核、统筹兼顾的原则。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组长由学院党政一把手担任,成员包括学院班子人员、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副主任)、学办主任、研究生秘书、导师代表和学生代表。

第六条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八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者,其申请材料须为研究生参评学年内所取得,且第一署名单位为宁夏大学。

第九条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但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条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学校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此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参加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

(一)违反法律、法规,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者;

(二)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者;

(三)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第三章量化考核与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根据学生上学年的课程成绩和入学以来的科研情况进行量化评分。

总分=上学年综合测评课堂教育成绩50%+奖励分50%

其中,奖励分由学生入学以来所获得的科研成果、荣誉、奖学金和资格证书四大类情况累计加分,不设上限,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1)专业科研成果:

1.国家级课题主持人直接参评一等奖,第一参与者加5分。

2.省部级课题主持人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第一参与者加3分;获奖另加2分。

3.发表论文于核心期刊加8分,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

4.校级课题主持人加2分,获奖另加1分。

5.发表论文于普通期刊加1分,最多可以提交五篇普刊,并附知网第一检索页。

说明:论文只给第一作者加分,且所以科研成果同类不重复加分。

2)专业创作比赛及展览加分(论文获奖参照此项):

1.获得由文化部、教育部、美协、书协等单位举办的国家级专业创作比赛的一等奖加8分、二等奖加5分、三等奖加4分、优秀奖3分;国家级展览参展入选加3分,获奖另加一等奖5分、二等奖3分、三等奖2分,优秀奖1分。

2.获得由文化部、教育部、美协、书协等单位举办的省部级专业创作比赛的一等奖加5分、二等奖加4分、三等奖加3分、优秀奖2分;省部级展览参展入选加2分,获奖另加一等奖1.5分、二等奖1分、三等奖0.5分。

3.获得校级专业创作比赛加一等奖加2分、二等奖加1分、三等奖加0.5分;校级展览参展入选加0.5分。

其中,若所获荣誉及所参加展览只给第一作者加分。

3)资格证书加分:

1.通过国家英语六级考试(成绩≥425分)加6分;

2.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考试(成绩≥425分)加3分;

若以上参与加分的荣誉证书、参展证书和资格证书已参评一次且本人已获得国家奖学金,下一次参评时该证书作废不计。

第十三条评审程序:

1.由符合基本条件的学生向学院递交个人申请书和《宁夏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表》及相关规定申请材料。

2.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依照第十二条规定对各申请学生进行量化评分并填写《美术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量化评分汇总表》。

3.学院根据学生量化考核的总分由高到低排序并拟定推荐学生名单(在总分相同情况下,优先考虑上学年加权绩点高的学生)。若存在第十一条中任一情形的,取消其获奖资格,再根据总分由高到低依次递补。

4.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将拟推荐学生名单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并在学院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将拟推荐学生名单上报学校。

第四章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中央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五条  奖助学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对奖学金的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和管理。学院每学年末对获奖学生使用奖助学金的情况进行调查,若出现弄虚作假,通过不正当手段申请认定资格者,将上报学校取消其奖学金获得资格。

第十六条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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